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和合约内容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是指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应当遵循的规则。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也可称为股价指数期货、期指,是指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标准化期货合约。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如下:

1.交易单位。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合约的交易单位是以一定的货币金额与标的指数的乘积来表示的。所谓“一定的货币金额",在一个交易所是固定的。因此,期货市场只以合约的标的(指数的点数)来报出它的价格。例如,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 上市 的主要市场指数期货(“主要市场指数期货”是该交易所推出的一种股指期货)合约规定,交易单位为250美元与主婴市场指数的乘积,也就是说每1点250美元。当主要市场指数为410点时,一张合约的价值就是410×250= 102500 (美元)。如果主要市场指数上涨了30点,一张合约的价值就增加了7500美元。

2.小变动价位(小价格波幅)。

股票指数期货的小变动价位,即一个“刻度”,通常也以一定的指数点来表示。如标准普尔500 (S&P500) 指数期货的小变动价位是0.05个指数点。由于它的每个指数点的价值为500美元,因此每一份合约的小变动价位是25美元。也就是说,交易中价格每变动一次的低金额为每一份合约25美元。香港金融期货的小价格波幅为1点,即港币50元。

3.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自1987年10月股灾以后,绝大多数交易所均对其上市的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规定了每B价格波动限制,但各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这种不同既表现在限制的幅度上,也表现在限制的方式上。同时,还经常根据具体情况,对每日价格波动进行限制。在这种规则下,高价格叫作“上升*限”,低价格则叫作“下跌*限”。

4.结算方式。

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抽象性,股指期货的交割方式不同于商品期货的实物交割,而是采用现金交割。商品期货交易在合约到期后,必须按所持合约的数量交付或提取现货;而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当合约到期时,只需根据后交易日股指期货结算价与该股指期货上一交易日结算价或当日新开仓价格的差价进行现金结算,并以终支付盈亏的方式结清所有头寸。在现金结算方式下,每一个未平仓合约都会在到期日自动冲销。

延伸阅读:

股指期货合约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约标的。即股指期货合约的基础资产,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即为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

(2)合约价值。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指数点与合约乘数的乘积。

(3)报价单位及小变动价位。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小变动价位为该指数点的小变化刻度。

(4)合约月份。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5)交易时间。指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投资者应注意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可能有特别规定。

(6) 价格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或者某一时段中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7)合约交易保证金。合约交易保证金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8)交割方式。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9)后交易日和交割日。股指期货合约在交割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后交易日与交割日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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