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对股指期货的风险有哪些管理制度?

为确保股指期货的安全运作,交易所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初期可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控制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的整体规模。在今后市场成熟后再逐步放开。这些措施包括控制市场进入、较高保证金水平、严格的持仓限制、加大市场稽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等。通过这些措施,使股指期货交易在安全的市场状况下运作。

1,会员资格审批制度

申请股指期货交易资格的会员须经过交易所严格的资格审批。交易所的风险控制一般分两级管理:交易所控制会员的风险,经纪会员控制投资者的风险。这就要求会员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经纪服务,同时有足够的合格从业人员和优秀的管理水平来控制其投资者的风险。因此,交易所在接受会员时通常会对会员资格如注册资本、信誉、经营情况、具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和场地设施,管理规章制度等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才能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

同时,目前,股指期货的开户环节采用了实名制的措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可通过联网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相关系统,对客户姓名(名称)和证件号码进行验证。所有客户资料(包括影像资料)都经监控中心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严格检查,然后逐一存档。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者不予以批准开户。

该举措在商品期货中已经全面铺开,通过实践,可以严格防范游资利用他人身份,通过大量分仓的方法间接进入市场。因此,开户实名制的严格实行,是用来重点防范“麻袋账户”与“拖拉机账户”等操纵市场的惯用手段。

2,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期货合约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出现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

(2)遇国家法定长假;

(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交易所应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我国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的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

3,价格控制制度

(1)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即交易所规定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大价格波动限幅。涨跌停板的设置,能够有效地减缓或抑制一些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股指期货价格的巨大冲击,减缓每一交易日的价格波动。在市场面临剧烈波动时,涨跌停板的实施可以为市场的管理者争取时间,掌握局面,缓冲风险。同时,也给交易者一次理性思考判断的机会,避免市场的过度反映。目前,沪深300指数期货的涨跌停幅度为±10%.

(2)熔断制度。为了抑制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股指期货将引进“熔断”制度。在国外交易所中,”熔断”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熔而断”与“熔而不断”。“熔而断”的意思是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熔而不断”的意思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交易,但报价限制在熔断点之内。按照以前中金所的合约设计,6%的日涨跌幅将是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的**个熔断点,在此幅度内“熔而不断”地继续交易10分钟。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2010年1月20日此项制度已经被取消。在涨跌停板制度存在的情况下,熔断制度可以被认为不再是必须的。但是,有些特殊交易日,由于不设涨跌停板,所以应该设定熔断制度。当然,在股指交易没有被终确定下来前,这些都仍然可能再发生变化。

4,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持有的合约头寸的大数额。股指期货交易限仓额度制定的总体基本原则为:

(1)会员、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限仓额度应分别确定;

(2)限仓头寸按毛持仓而非净持仓计算,同一客户头寸统一计算。

限仓制度可以防范股指期货交易的操纵行为,同时也可以防止市场的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导致他们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损失,终把风险蔓延到整个市场。

现行规定,中金所针对股指期货的制度设计中将投资者分为套保者、套利者以及投机者三大类型。中金所已针对不同投资群体制定不同措施,其中对于套保者设计了套保头寸的安排,即套保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现货头寸申请套保头寸,一旦申请成功,套保者就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保值操作。对于投资者可以先买入股票申请套保头寸,然后平掉股票来达到绕过持仓限制的目的,中金所在制度上已作了考虑。交易所会持续关注套保者的现货头寸,保证期货头寸在监管范围之内,所以此路不通。按单边计算的100手的限仓制度只针对投机者,对套保者并不适用,套保者参与股指期货没有障碍。

5,大户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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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通过受托会员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示准。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应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报告。为防止一些机构利用套保申请突破投机持仓限制,进行市场操纵,中金所会特别加强对套保、套利行为的监控。严格审查套保、套利交易申请;采取实时交易监控、定期常规察与不定期专项抽查等措施。

达到交易所报告标准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交易编码、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投资者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投资者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制措施。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5)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外,一律为开市后**节。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一是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二是执行及确认。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7,强行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制度是指当期货交易连续出现两个涨停板或跌停板,交易所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部分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赢利投资者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强制减仓于连续第二个涨跌停板交易日收市后执行,强制减仓结果为当日会员的交易结果。

很明显,该项制度具有较强的“保护弱者”、“劫富济贫”的特征。它通过减少赢利较多的投资者的收益,来减轻因涨跌板启动而无法平仓的投资者的损失。

如何保证强制减仓的公平性,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位持有赢利头寸的投资者都不愿意在交易出现涨跌停的时候被平仓,从而减少收益,于是,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必须严格公正地按照赢利者的顺序和持仓权重来分配减仓数量。

对此,中金所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里,详细地说明了强制减仓制度的具体执行办法。《办法》显示,强制减仓的数量是在出现第二个涨跌停板的交易日(下称“D2交易日”)收市后,已在交易所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投资者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D2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所有持仓。

而投资者合约单位净持仓盈亏的计算办法是,投资者该合约的持仓盈亏的总和除以净持仓量。该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是指该合约所有持仓中,出现**个涨跌停板的交易日(下称“D1交易日”)前成交的按前一交易日结算价、D1交易日和D2交易日成交的按实际成交价与D2交易日结算价的差额合并计算的盈亏总和。

关于赢利者的减仓数量如何确定和分配的问题,《办法》指出,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出的单位净持仓赢利大于零的投资者的所有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分配原则采用按赢利大小的不同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那么,有了这项制度,今后出现连续涨跌停时,要考虑在收市前主动减点仓,甚至空仓,把净持仓赢利尽量控制在不被强制减仓的范围。而事实上,这恰好满足了其他投资者的平仓需求。

8,稽查制度

风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需要交易所实行严格的稽查制度。稽查的对象一般是会员,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也可以协同相关的经纪会员,一起对交易所及市场监管机构认为有必要详细审核的客户的交易状况进行稽查。稽查的内容大体分两部分:交易业务稽查与财务稽查。

业务稽查主要目的在于发现会员或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如借仓、分仓、超仓交易,凭借巨额资金和持仓优势,操纵市场价格,扭曲市场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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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交易业务稽查的目的还在于监督会员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财务稽查的重点放在会员,财务稽查的内容包括呈交财务报告、财务检查、对经纪会员进行资信评级等。对会员的稽查应做到定期与不定期稽查相结合。

9,风险准备金与特别风险准备金制度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的设立,是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而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的风险带来的亏损。为增强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交易所不但要从交易手续费中提取风险准备金,而且要针对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建立由会员缴纳的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股指期货特别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风险准备金必须单*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能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遵循事先规定的法定程序,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10,结算担保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在《办法》中,对结算担保金的分类、计算及分担方法作了说明。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结算担保金和变动结算担保金。基础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参与中金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低担保金数额;变动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高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是随着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的结算担保金。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调整结算担保金的收取时间以及结算担保金总额,并有权对个别结算会员提高结算担保金。

11,风险*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示和化解风险。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异常;

(3)会员或投资者持仓异常;

(4)会员资金异常;

(5)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会员或投资者;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投资者谈话。投资者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2)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3)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4)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5)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投资者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户报告制度。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投资者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投资者发出书面的“风险*示函”。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资者进行公开谴责:

(1)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2)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3)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4)经查实存在欺诈投资者行为的;

(5)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投资者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投资者*示风险: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3)会员或投资者涉嫌违规、违约;

(4)会员或投资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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