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通知全文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经常项目管理司current@mail.safe.gov.cn或资本项目管理司zibensi@mail.safe.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请注明“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综合分析处或资本项目管理司综合分析处(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80,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7月24日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风险提示: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整理,仅供用于学习和交流,不对任何投资人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