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席位管理

**条 交易席位是会员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

令、参加交易所竞价交易的交易通道。

第二条 会员申请交易席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

求;

(三)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会员可向交易所申请增加交易席位,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新增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等基本

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交易所应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做出

书面批复。

第五条 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新增交易席位的批复后一周内,须与交易所签订交易席位

协议书。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

第六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达到标准要求和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

入使用。

第七条 会员必须加强交易席位管理和交易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

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须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的;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席位的;

(三)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四)利用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五)所属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的。

第九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时,交易所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十条 结算会员可以允许非结算会员指令直接进入交易所系统,也可以要求非结算会员指令必须通过该结算会员系统进入交易所系统。

结算会员采用前款任一方式的,均须以书面合同确定与非结算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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