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指令与成交

**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等指令类型。

(一)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买卖申报指令。市价指令尽可能以市场优价格成交。

(二)限价指令是指限定价格的买卖申报指令。限价指令为买进申报的,只能以其限

价或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为卖出申报的,只能以其限价或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

第二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限制之内。

第三条 交易指令每次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当日有

效。

第四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

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笔成交价按照第七条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第五条 开盘集合竞价采用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六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的限价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七条 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新成交价=sp

当bp≥cp≥sp,新成交价=cp

当cp≥bp≥sp,新成交价=bp

第八条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九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天交易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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