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涨跌停板制度是为了防止股市的价格发生暴涨暴跌而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股票市场的管理机构对每日股票买卖价格涨跌的上下限作出规定的行为。即每天市场价格达到了上限或下限时,不允许再有涨跌,术语称为"涨跌停板"。当天市价的后上限叫 "涨停板",低下限叫 "跌停板"。

不同交易所对涨跌幅度的限制有所不同,对不同金融期货合约品种的涨跌幅度限制也有所不同,有些交易所对一般交易日与后交易日的涨跌幅度的限制也不同。如新加坡日经225 (Nikkei 225)股指期货的涨跌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2.5% ; CME则规定在该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指期货大跌幅为20%,但没有大涨幅限制;我国沪深300股指期货一般交易日的涨跌停板额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合约后交易日则为前一交易日的20%。当然,也不是每一个交易所都会采用涨跌停板制度,如香港的恒指期货、英国的FT-SE100股指期货交易都没有这种规定。

与涨跌停板制度相得益彰的一个制度是熔断机制,或被称作“巡回断路系统”。该制度规定在合约达到涨跌停板额之前,为金融期货合约设置一个熔断价格,使合约买卖报价在一段规定的时间内只能在熔断价格范围内交易。这种规定为合约价格在达到大涨跌幅度之前提供了一个缓冲阶段,为投资者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化是提供了一个冷静决策的机会,可以防止做出过度的反应。熔断机制是1987年美国股灾后的产物,不过该制度也存在不少争议,所以很多交易所尚未采用该制度。中金所规定沪深300股指期货的熔断价格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如果合约市场价格触及6%且持续触及5分钟,那么熔断机制就被启动了;在随后的5分钟内,合约买卖申报价格只有在6%的波动幅度内的才可能成交,超过6%的申报将被视为无效。5分钟的熔断时间过后,合约价格限制将被放大到涨跌停板幅度。但是在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如果熔断机制已经启动,则终止执行;并且每个交易日只能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延伸阅读:

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障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为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控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涨跌停板锁定了客户及会员单位每一交易日可能新增的大浮动盈亏和平仓盈亏,这就为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设置初始保证金水平和维持保证金水平提供了客观准确的依据。从而使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得以有效地实施。一般情况下,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要大于在涨跌幅度内可能发生的亏损金额,从而保证当日在期货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时也不会出现透支情况。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缓和抑制突发事件和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结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暴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3)涨跌停板制度使期货价格在更为理性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使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的功能。市场供求关系与价格间的相互作用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但期货价格对市场信号和消息的反应有时却过于灵敏。通过实施涨跌停板制度,可以延缓期货价格波幅的实现时间,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的功能,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当某一交易日以涨跌停板收盘后,下一交易日价格的波幅往往会缩小,甚至出现反转,这种现象恰恰充分说明了涨跌停板制度的上述作用。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往往成为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当交割月出现连续无成交量而价格跌停板的单边市场行情时,通过适度缩小跌停板幅度,可以减小价格下跌的速度和幅度,把交易所、会员单位及交易者的损失控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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