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权利与义务

期货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期货法主体享有的期货权利和承担的期货义务,是期货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是连接期货双方当事人的纽带。

期货权利的涵义包括:①在期货法规定的范围内,期货权利主体有权根据自己意志进行一定期货活动行为和抑制他人的一定行为。如美国CFTC禁止预定交易、虚卖、融通交易等不是在交易大厅公开竞争的一切交易,并且规定投机交易合约大数量和价格大波动幅度,以抑制投机商操纵市场价格行为。②在期货法规定的范围内,期货经纪商可以代理期货交易,但是必须遵循CFTC的一系列规定。如CFTC规定:凡接受客户指令、替客户买卖期货合约、收取客户保证金、替客户开立账户的个人或组织,都必须以期货佣金商的名义向CFTC登记。③在期货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于他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益不能实现时,期货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如1987年10月19日的股市风潮,使香港期货交易所发生了恒生指数期货违约事件,香港期货保证公司已无法确保市场上的履约要求,便向港英**请求贷款予以保护。港英**和香港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各筹资20亿港元确保期货市场的履约信誉。所以,期货权利是期货法律赋予期货关系主体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资格、能力或可能性。

期货义务的涵义包括:①期货义务主体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定的行动,以保证主体的权益得以实现。②期货法主体所承担的义务,限定在期货法规定的或者约定的范围之内,任何人都不得超出这个范围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③期货法主体应自觉履行自己的期货义务,如履行不当,就主动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凡是法律对某一种期货活动作了必须或者禁止的规定时,期货法主体必须受此约束,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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