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指引》发布:期货风险管理业务有纲可依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底,期货风险管理公司较2015年增长28家至79家,总资产和业务收入分别达到344.16亿和1132.46亿元,是2015年的2.03及2.02倍。从试点情况看,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符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期货行业创新的总体方向,试点公司也逐步探索出一些服务实体企业和“三农”的业务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为更好地指导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近日中期协发布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据悉,中期协自2014年8月26日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以来,虽有数次对该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但迟迟未见正式出台。期间协会虽下发过数个专项通知,但也都是对某类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指导。业内人士表示,本次《指引》可以说是业内期盼已久的纲领性文件。

弘业期货总经理周剑秋在接受和讯网采访时表示,本次《指引》对风险管理子公司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化管理,除明确规定风险管理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业务决策与授权管理体制等之外,还特别在四个层面上对期货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提出了监管要求。

一是加强期货公司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监管要求,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合规风控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期货公司对风险管理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规检查;二是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标会直接影响风险管理子公司发展,规定了“连坐”制度。如期货公司分类评级连续两年未达到本《指引》规定相应级别或新一期分类评级为D类及以下的,对风险管理公司相应试点业务规模予以控制,不得新增业务,存续业务到期终止;三是对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合作套保”业务,*次在《指引》中提出“不得为客户提供合作套保资金”,体现了“去杠杆”的监管要求;四是突出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立性,加强了对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监管。要求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事场外衍生品业务,必须配备专职合规法务、交易、风控、结算等岗位,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互相兼职。特别针对个股场外衍生品业务,提出了期货公司分类评级持续不低于A类AA级,风险管理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时间达到3年以上且具有自主对冲交易能力等监管要求。

周剑秋表示,新版《指引》针对新形势下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规范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调整,监管要求更加严格,提升了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高度,对存在争议的“模糊地带”做出了明确判定,有利于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健康发展,为风险管理子公司抵御“外来诱惑”提供了制度武器。

近年来,风险管理公司已经成为期货公司提升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重要抓手,加之各类实体企业对风险管理需求的日益提升,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取得了突破性发展,风险管理公司对期货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国泰君安期货相关负责人对和讯网指出,未来没有特色的风险管理公司可能会逐渐边缘化,而风险管理公司能否取得业务突破决定了期货公司未来多元化发展的前景,它对于期货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当前的风险管理公司应当在两项业务上发力:期现业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这两项业务的核心是资金和人才,不同的公司应该明确自己的强项,在业务上寻求突破口,与行业共同造势,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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