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的危害是什么

2015年6月,我国股市出现断崖式暴跌,短短数日,上证指数从高五千多点跌至不足四千点,更有开市即跌、某几日千股持续跌停的局面。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证券和期货交易所市场监察报告出现异动情况,有迹象表明有人涉嫌股指期货市场操纵,特别是有跨市场操纵行为。

对于何为“跨市场操纵”,目前学界尚无定论。“操纵”一词因其主观性过强而难以评价,世界各国很少有对“操纵”进行直接定义的,但将其认定为一种违法行为普遍达成了共识。对操纵的争议自然会引申到跨市场操纵层面,跨市场操纵是广义上操纵行为的一部分,建立在不同市场基础上的联合操纵,我们平常说的市场操纵,大部分是指单一市场操纵。我国金融市场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在系统稳定性、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尚有不足,现行有效立法有关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规定,也只是列举了几个特定类别的操纵行为,对跨市场操纵行为并无规定。这就直接导致了本就在单一市场操纵认定方面“捉襟见肘”的局面,因为跨市场操纵行为的出现而变得更加复杂。

跨股票与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实践中危害巨大,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仅在《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分别就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单一市场操纵行为有一些规定,2015年《证券法》(修订草案)开始关注跨市场操纵行为,并在第95条规定了两类跨市场操纵模式,表明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规制框架开始由单一市场走向跨市场。如何对跨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目前尚无可行的良策,防范部分企业违法操纵市场的同时,也需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重新审视。西方欧美国家金融市场起步较早,在规范市场操纵行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比如美国国会授权美国证券交易**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会(CFTC)广泛的立法权、执法权,对市场中操纵行为进行规制和监管;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也有比较大的自主立法权,来应对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我国目前针对市场操纵的相关立法,以《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主,列举的市场操纵行为在立法初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证监会作为法定证券、期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能。在实践中,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认定非常复杂,这也是诸多国家共同面对的难题,随着市场的快速发展,新型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层出不穷,在跨市场操纵领域,更是有价格关联操纵向价量垄断操纵模式的转化,所以如何在立法和实践层面规制跨市场操纵行为,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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