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4万期货居间人正式纳入监管!期货居间业务将迎来大洗牌?

  昨日,中期协正式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9月10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办法》共7章39条,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厘清理顺期货居间人权责边界、压实期货公司管理责任、强化零容忍震慑。旨在通过规范期货公司、居间人、投资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厘清居间合作边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确保投资者保护工作有抓手,利益冲突防范能落地。

  此外,《办法》还设置了过渡期为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9月9日,规定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

  对于此次《办法》的正式施行,市场人士纷纷表示,《办法》回应了行业对解决居间人问题日益高涨的呼声,其中,明确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的合作条件、合作范围及禁止行为、取消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的机构居间人、建立居间人提示名单和失信名单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监管举措,将有利于改善期货公司竞争环境、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助力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提高门槛:自然人需取得从业资格证,大部分机构居间人将被取消

  本次《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能与哪些自然人和机构居间人进行合作,指出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其中,自然人方面,居间人需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居间人方面,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此外,期货公司不得与包括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等开展居间合作;期货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表示,《办法》对个人的期货居间人门槛进行了提高,要求要求居间人必须取得期货从业资格并持续培训,方能进行开展居间业务。“该规定意味着居间人群体被正式纳入期货从业人员队伍并接受从业监管,将有助于约束其业务行为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居间乱象。”

  从《办法》对机构居间人条件的规定来看,记者发现,与去年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本次试行《办法》直接删除了“机构居间人应当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的期货公司举荐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成为联系会员,同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负责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的相关规定。

  浙商期货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屈晓宁对此表示,这表明未来除了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外,期货公司不能与其他机构开展居间合作,现有的大部分机构居间人将被取消,机构居间人将继续得到规范化发展。

  “后续,专业的期货经纪介绍机构也有望迎来具体的规范,我国证券公司开展的IB业务就是很好的范本。”屈晓宁说。

  据记者了解,从目前来看,国内很多券商系期货公司都在发展IB业务。证券公司的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的业务。根据当前《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期货公司,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加强规范:禁止居间人代理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提供明确交易建议

  《办法》明确了对居间人的十大禁止行为:

  一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是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是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是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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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是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六是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是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是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是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是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可合作范围上,《办法》明确了六个方面。主要包括:期货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以及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同时,《办法》还指出,期货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要求居间人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并要求居间人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风险揭示的程序。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险或者故意扩大期货投资的利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办法》规范了期货居间人的一系列具体行为,有利于在保障居间人对期货行业发展初期贡献的同时,让居间人队伍将更加规范、专业,职责权利更为清晰。”景川认为,未来,一些自然人和机构居间人,想要通过某些不正当方式进行不合规的操作将难以实现。

  在屈晓宁看来,本次监管层面对期货居间人的监管是比照对证券独立经纪人的规范。从我国发展更为成熟的证券行业来看,独立经纪人占比已经很小,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相信未来在期货行业,随着期货公司竞争实力的不断增强,‘专、精、特、新’的业务员会越来越多,靠居间关系维系的客户数量也会不断减少,期货居间业务会迎来大洗牌。”

  遵循市场化:未规定具体居间人报酬比例

  居间人报酬问题可谓是当前很多居间人最关注的问题。据悉,去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中对居间报酬曾进行过明确的规范: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50%。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而此次《办法》则删掉了上述内容。《办法》只提到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同时,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期货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为开具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不对居间人的费用进行明确规定应该是基于当前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

  在景川看来,居间人业务的发展从混乱走向正规也需要一段时间的整改,从当前来看,《办法》对以往通过虚假居间进行职务侵占、利益输送的现象已经进行了很大限度的纠正。对当前居间报酬的规定遵循市场化发展方向,也是在为进一步扼制居间恶性竞争给行业带来不良影响奠定基础。

  设置过渡期:一年内期货公司应做好四方面衔接

  据悉,《办法》设置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9月9日为过渡期。期货公司自2021年11月1日起,可以在中期协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居间人信息登记。《办法》指出,在过渡期内,各期货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做好衔接:

  一是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所有居间人遵守《办法》第十四条对期货居间人禁止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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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期货公司新增居间人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与新增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执行《办法》第十一条对签订居间合同时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的要求;

  三是居间合同存续的居间人可以继续介绍新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及其名下新增的客户签署《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四是期货公司应当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序完成原居间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做出调整的,须经期货公司、居间人、客户各方协商一致。

  《办法》明确,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

  屈晓宁表示,预计《办法》施行后,对于居间人客户占比高的期货公司来说冲击会较大,且后续期货公司管理难度和成本都会有所增加;而对于头部期货公司来说影响则较为有限。从整个行业来看,对居间人进行规范和监管将利好行业长远发展。

  景川也表示,从短期来看,由于监管对居间管理要求的提高,期货公司的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将有所增加。长期来看,随着期货居间业务的不断规范,期货公司受过去居间乱象侵蚀自身利润的影响会逐渐减弱,期货公司总体收入非但不会减少,反而会有所提升,期货公司的业务发展也将更加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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