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保通知不一致 交易穿仓谁买单?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客户李某通过互联网在A期货公司开户。2020年3月9日开盘,李某持有的多单合约由于行情波动较大,账户盘中交易所风险率大于100%,A期货公司通过短信平台向李某发送追保通知,要求补充保证金至少20万元。当日结算前,A期货公司为防止该客户期货账户可用资金超过负10万引发重大保证金缺口预警,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客户至少追加5万元保证金。当日结算后,李某账户风险率大幅提升,A期货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向李某发送了交易结算单附追保通知,通知追加保证金25万元。同时发送短信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并告知客户可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公司交易系统查看。

  3月10日日盘开盘前,李某追加5.6万元,未按照结算单要求的金额足额追加保证金,A期货公司再次联系客户要求至少再追加5万元,李某未同意。开盘后,A期货公司以当日跌停价挂单全部成交,李某账户穿仓2万元。

  穿仓后,李某称自己不懂期货基础知识及交易,开户时填写的适当性材料随意勾选,部分信息不真实,主要是为了尽快开户交易,主张A期货公司存在适当性管理瑕疵,应当担责。同时,李某主张A期货公司因追保通知错误应当承担穿仓损失。A期货公司不认可,拒绝为客户承担穿仓损失。

  二、主要争议

  (一)李某提供虚假信息,A期货公司是否可豁免适当性瑕疵的责任?

  (二)追保通知信息不一致,A期货公司是否对强平承担责任?

  三、调解过程及结果

  争议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查看了李某与A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开户资料和适当性资料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为A期货公司在适当性管理中已经履行了应尽职责。

  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012年)第八条、《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第六条,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经营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因此,李某在开户及配合办理适当性时,有义务向A期货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8条,“因金融消费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拒绝听取卖方机构的建议等自身原因导致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不适当,卖方机构请求免除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费者能够证明该虚假信息的出具系卖方机构误导的除外。”

  调解员认为,李某应当对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不匹配后果承担责任。李某对此表示认可,并不以此要求A期货公司承担赔偿损失。

  争议二:调解员认为,A期货公司前后追保通知不一致,存在服务瑕疵。期货公司向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帮助客户控制账户持仓风险,但A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两次电话分别要求追加5万元保证金,与根据客户账户交易风险测算得出的追保金额25万元差异较大。经核实,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保证金管理要求,客户保证金账户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负10万会引发重大保证金缺口预警,将影响期货公司的监管分类评价。工作人员从期货公司利益角度出发进行了至少追加5万元的电话追保通知,因此造成电话与短信通知追保金额不一致,客户产生了误解。同时,调解员认为,李某在追加保证金中存在回避态度,并且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查看交易结算报告,导致未能及时足额追加保证金,存在过错。

  基于以上事实,调解员建议A期货公司对穿仓损失承担60%的责任,李某承担40%的责任,得到双方认可,本案调解成功。

  四、案例评析

  期货公司应加强风控人员的专业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完善交易风控流程,提高风控人员的专业能力,建立成熟的话术体系,规范标准追保流程。

  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时应如实提供适当性信息,否则将承担适当性不匹配的相应责任。同时,投资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查看交易结算报告,关注自己交易账户的持仓头寸、风险率及可用资金等信息,保持投资理性,谨慎决策,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中证江苏调解工作站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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