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3亿元!这家企业囤积现货操纵期货市场!涉及该品种

  ——听检察官讲述办理这起以囤积现货形式操纵期货市场新类型犯罪案件的背后故事

  电子数据光盘64张、卷宗材料1257册共计46箱,案件审查报告20余万字360余页;该案涉及套期保值、期货市场、持仓平仓等一系列专业知识;还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奠定了实践基础……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5月10日,记者在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此前成功办理了一起以囤积现货形式操纵期货市场的新类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制造虚假供求关系,影响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套期保值、风险规避、资源配置功能的正常发挥,进而影响了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仅用时三个月就获利5.6亿余元,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办案检察官在克服了案件专业知识缺乏、案件卷宗材料多等多重压力后,顺利完成了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

  这不是正常交易

  聚丙烯1609价格被操纵

  甲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是甲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集团)控股70%的子公司,犯罪嫌疑人吴某案发时任物产集团总裁、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当时,物产集团的管理人员与其控股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对赌协议,约定如果达不到盈利目标,归属管理层的利益相应减少。2016年4月,物产集团出现了亏损。

  为了实现盈利,吴某指使石化公司研究部负责人关注聚丙烯产品,经过研究部的调研,聚丙烯1609(1609是指2016年9月到期交割,在交割月之前,均可交易)合约适合做多头配置。

  2016年5月,吴某召集石化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开会研究策略,决定大量购买聚丙烯1609期货合约,同时囤积现货,将现货价格、期货价格一同拉升。会后,公司各部门在吴某的指示下开始具体的操纵行为,分别利用包括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资金管理账户以及个人账户等19个账户大量买入聚丙烯1609。

  2016年5月24日,石化公司实际控制的19个账户买持仓量37494手,买持仓占比为11.28%,超过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2016年7月19日,石化公司实际控制的19个账户买持仓量为143005手,买持仓保证金额超过4亿元,买持仓占比为35.65%。

  2016年7月26日,石化公司实际控制的19个账户买持仓量为140000手,买持仓保证金额接近4亿元,买持仓占比为36.70%,形成持仓优势。

  与此同时,石化公司通过直接购买、委托采购、售后回购等方式大量囤积聚丙烯现货,在市场上制造了聚丙烯需求旺盛的氛围,操纵聚丙烯1609价格。

  不仅如此,吴某还指使研究人员撰写《聚丙烯行情强反弹下的市场冷观察》一文,并发布到公共平台上,配合石化公司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平仓获利。记者了解到,在石化公司操纵期间,聚丙烯1609的价格从6389元/吨上升至8355元/吨,上涨了30.77%。石化公司实际控制的19个账户非法获利5.6亿余元。

  2017年6月,国家审计署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物产集团涉嫌利用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做多聚丙烯期货合约,一方面大规模增加期货持仓量,另一方面通过囤积现货推高合约价格,之后平仓套现牟利。随后,国家审计署将线索移送证监会及公安部。至此,这起看似“完美而平常”的交易被识破。

  变更犯罪嫌疑单位

  核查大量交易数据

  2017年8月,公安机关对物产集团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立案侦查。2018年4月,案件被移送至抚顺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抚顺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员额检察官徐娜等人组成了专门的办案组。办案组在对1257册卷宗、64张电子数据光盘进行查阅后,多次会同公安机关及证监会研判案件行为手段,针对提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提出的“套期保值”、存在现货贸易等辩解及查阅案卷发现的问题,对案件不断提出补充、固定和完善的意见后,形成了20余万字360余页的审查报告。

  办案组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犯罪嫌疑单位为物产集团,犯罪嫌疑人吴某为时任物产集团总裁、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准确认定犯罪嫌疑单位和犯罪嫌疑人是办理好案件的前提。经审查,办案组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物产集团为单位犯罪主体有误。

  “物产集团是上市公司,单位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吴某作为公司总裁,是公司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在没有得到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或者默认同意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已经超出了单位的意志范围,不能认定为物产集团的意志。”徐娜解释说,“吴某在操纵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的是石化公司的资源优势,具体的实施人员都是石化公司的工作人员,且物产集团是上市公司,处理结果直接影响企业的业绩以及广大股民的利益,于理于法都应该对犯罪嫌疑单位予以变更。”

  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以及上报到有关部门,犯罪嫌疑单位变更为石化公司。

  除了需要变更犯罪嫌疑单位,摆在办案组面前的另一个难题是,由于利用囤积现货手段操纵期货市场价格的案件比较罕见,刑法第182条并未将囤积现货的手段列为操纵行为之一,当时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吴某的行为到底能不能以182条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来定罪处罚?

  “适用‘兜底条款’需要非常慎重,且必须证明定罪处罚的行为必须与所明确列举的操纵行为方式具有‘同质’的危害性。”徐娜告诉记者,“这就需要有大量的交易数据作为支撑。”

  为完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办案团队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一道,前往大连商品交易所,根据前期查明的石化公司实际操纵的19个账户情况,了解涉及的物产集团相关公司的历年期货交易情况和套期保值情况,并调取了相关实控账户在操纵时间段内累计成交数额及日均成交数额等关键证据,为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提供证据支撑。

  新型操纵手段的出现,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有关方面及时举行了“新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对新型操纵手段进行了探讨。案件涉及的以囤积现货形式操纵期货市场的手段,成为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实践基础。

  2018年10月,抚顺市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石化公司、被告人吴某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向抚顺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申请材料虚假

  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定性无疑

  该案开庭后,辩护人提交了10余份近百页无罪证据材料,并提出了“影响定罪量刑的操纵行为没有影响聚丙烯1609的价格”“存在套期保值的现货需求”“持仓未超过限额规定”等辩护理由。对于这些辩护理由,公诉人在法庭上一一予以驳斥。

  对于套期保值,徐娜为记者作了解释,即套期保值是一种为避免或减少价格发生不利变动的损失,而以期货交易临时替代实物交易的一种行为,交易人在买进(或卖出)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交易所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交易合同作为保值。“正常的套期保值是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手段,但是吴某及石化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经营范围。”徐娜告诉记者,“表面上看是多家账户在操作,IP地址也不同,公司也提交了套期保值的申请,但是实际上,这些账户归为一家公司,且动用了很多私人账户,并且经我们查实,该公司提交的套期保值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庭审持续了两天,面对公诉人有理有据的指控,被告人吴某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在最后陈述阶段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2019年9月29日,抚顺市中级法院对被告单位石化公司、被告人吴某操纵期货市场案公开宣判,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对石化公司判处罚金3亿元,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操纵行为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宣判后,石化公司、吴某均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法院前不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布《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的行为特征就表现为行为人超过自己实际需要大量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

  检察官说法

  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该案属于比较少见的以囤积现货手段操纵期货市场的案件,在全国也鲜有刑事判决。

  该案的顺利提起公诉,为2019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将“囤积现货”列为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方式奠定了实践基础。

  该案准确认定犯罪单位,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资本市场注入一支强心剂。作为国内聚丙烯行业的领军企业,石化公司利用囤积现货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导致虚假的供求关系,影响期货价格发现功能正常发挥,阻碍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风险规避、资源配置的正常发挥,阻碍实体经济生产和经营者利用期货市场的指导作用进行科学性、计划性的生产,给整个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公平、公正、公开是期货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吴某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是对基本秩序的破坏,给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都带来了负面影响,必须依法严惩。本案的成功办理,在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期货市场投机者及套期保值者以警示。(辽宁省抚顺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员额检察官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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