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纪录超大额罚单“砸”向摩根大通!“幌骗”不再是监管灰色地带?

   近日,一则重磅新闻震惊了“金融圈”!这次,又是有关操纵市场的消息,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轰动:一是其高达9.2亿美元的创纪录的超大额罚单,二是此事涉及的处罚对象为世界闻名的大投行摩根大通(JPMorgan)。

  创纪录的执法行动传递一重要信息

  据报道,美国当地时间9月29日,摩根大通同意支付创纪录的9.2亿美元,以和解美国司法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其涉嫌通过“幌骗”操纵全球金属和美国国债市场的调查。

  根据CFTC29日发布的一份声明,这是该机构就“幌骗”(spoofing)这种市场操纵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9.2亿美元包括4.364亿美元的罚款、3.117亿美元的赔偿金以及超过1.72亿美元的非法所得。

  29日公布的法院起诉书称,在过去8年中,摩根大通的15名交易员系统性地在美国国债和贵金属期货市场上进行“幌骗”交易,给上述市场的其他参与者带来超过3亿美元的损失。

  根据和解协议,摩根大通还必须配合美国政府正在进行的调查和起诉,令其现任和前任雇员参与相关面谈或作证。

  此次和解协议还结束了一项刑事调查:6名摩根大通员工因涉嫌在2008—2016年间操纵黄金和白银期货价格而被起诉。6人中的2人已认罪,另外4人(3名前交易员和1名销售人员)目前正在等待审判。

  CTFC执行总监James McDonald称:“这一行动传递了一个重要讯息,即如果你从事操纵和欺骗性的交易行为,你将受到惩罚,并被迫交出你的不义之财。”

  CFTC主席Heath Tarbert补充道:“这一创纪录的执法行动表明,CFTC将对那些故意违反我们规则的人采取严厉措施,无论他们是谁,操控市场的企图是不会被容忍的。”

  何谓“幌骗”

  据百度百科,“幌骗”是指在股票市场或者期货市场交易中虚假报价再撤单的一种行为。即先下单,随后再取消订单,此影响市场价格。“幌骗者”通过假装有意在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制造需求假象,企图引诱其他交易者进行交易来影响市场。通过这种“幌骗”行为,“幌骗者”可以在新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从而获利。

  资料显示,2010年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明令禁止 “幌骗”交易。但随着高频交易技术的不断进步, “幌骗”行为实施起来反而更容易了。

  美国首宗“幌骗罪”

  正所谓“天下武功,唯快不破”,高频交易向来是华尔街的宠儿,却也让监管部门头疼不已——其技术上的高度复杂性让正当交易和诈骗的界限变得模糊。

  但这并不意味着那些违法的交易员可以一直逃避法律制裁。2015年11月3日,美国芝加哥联邦法院陪审团判决,高频交易员米歇尔·科斯夏(Michael Coscia)在商品交易欺诈以及“幌骗”罪名成立,这是美国首宗引用反“幌骗”交易法判定“幌骗罪”的刑事案件,也是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2011年出台以来关于其中“防欺诈法规”的首个案例。

  在庭审中,来自SEC和CFTC的证人提供的相关数据表明,科斯夏常常在挂出大单之后取消交易,而小单取消的几率就小得多。尽管有些看法认为科斯夏的交易行为属于灰色地带并且与复杂的科技相关,但陪审团仅用了约1个小时就裁定科斯夏有罪。这发出了一个明显的讯息和警示:这类交易行为并不具有判断的模糊性,它就是错误的、非法的交易行为。

  其实,“幌骗交易”的最著名案例是美股2010年5月6日发生的“闪崩”事件,其导致道琼斯工业指数瞬间狂泻近千点,美股市值蒸发近万亿美元。美国司法部于5年后控告36岁的英国高频交易员萨劳涉嫌以“幌骗交易”,即利用自动化程序,设下大量指数期货沽盘,推低价格后取消交易,让自己能够以低价购买获利。

  我国关于“幌骗”行为的认定

  2017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明确: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六项: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另外,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境内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

  对应“幌骗”中的说明:在期货市场交易中虚假报价再撤单的一种行为,即先下单再取消以影响市场价格的情形。期货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境内四家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形为中的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形为可对标“幌骗”。据了解,境内四家交易所对此类行为的监管已经常态化,为日常监管模式。相关行为认定、监管标准、处理程序及罚则如下表:

  至于具体哪些交易行为被认定为“幌骗”,笔者相信,随着监管的日益发展和相关法规、条例的完善,会越来越清晰和规范,而那些“幌骗者”也必将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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